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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质量的司法鉴定程序是什么



一、委托与受理

‌委托主体‌司法机关、仲裁机构或当事人(在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时)可提出鉴定申请,委托需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鉴定事项、要求及材料清单‌。委托材料需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认可,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‌。‌受理条件‌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后,7日内完成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:符合条件:签订《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》‌;不符合条件: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‌。

二、鉴定实施

‌初次鉴定‌鉴定机构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人开展鉴定,依据技术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**评估‌。鉴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:结构安全、材料合规性、施工工艺缺陷等‌。‌补充鉴定‌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或原鉴定项目存在遗漏时启动‌。‌重新鉴定‌触发条件包括:原鉴定机构/人员超越资质范围;送检材料虚假或失实;原鉴定方法/标准不当导致结论不准确;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矛盾等‌。

三、出具司法鉴定文书

‌文书内容‌需详细记录鉴定过程、方法、依据及结论,并由鉴定人签名、盖章‌。‌文书交付‌正本一式三份,委托人、鉴定机构各持一份‌。

四、复核与出庭

‌复核鉴定‌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,可委托更高资质的机构进行复核,需提交原鉴定文书及补充材料‌。‌出庭义务‌鉴定人需按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出庭,就鉴定结论接受质证‌。关键注意事项‌材料真实性责任‌:非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,委托人需对材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‌。‌时效性‌:鉴定机构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完成鉴定,避免程序拖延‌。‌资质审查‌:选择具备司法鉴定资质且信誉良好的机构,确保结论的权威性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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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程序通过规范委托、实施、文书出具及争议解决机制,为工程质量争议提供科学、公正的裁判依据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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